(2017)内0430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24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于某,男,30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