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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24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于某,男,30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