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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杰与董福华、许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董福华,许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7189号原告:王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董福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许申云,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董福华、许申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