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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8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079号原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晶玮,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佟以平,职务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颖、李卓,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原告于2012年11月为被告平罗中心校教学楼改造及新建厕所食堂项目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除按照被告最初要求的工程之外,被告多次进行工程变更,包括食堂内增加贴砖、食堂窗台增加窗台板、窗台板改为大理石、增加电梯、楼梯增加白钢栏杆、更改灯具、增加吸顶灯、楼层层高增加、修建钢蔚蓝二哥、增加外墙保温工程量、外墙涂料工程等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变更,均有工程监理单位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被告的盖章确认。本项目于2014年7月3日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本项目工程价款共计4746412.7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49695元,尚欠396717.76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6717.76并承担本案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承包合同书》中记载:甲方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为孙立海;《承诺书》记载:承诺人为孙立海。而本案原告为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向本院提交证据记载内容不一致。现原告无证据证明系合同相对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