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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春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548号原告:蒋春娟,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全,山东鼎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学龙,山东鼎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原告蒋春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蒋春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娟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娟负担。审 判 员 王银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阳书 记 员 赵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