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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18号商住大厦3号楼1301号。法定代表人顾益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区永松路9号院3号楼8层D座。法定代表人叶新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396**牌、陕AGU2**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