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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大英与安家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英,安家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24号原告:郭大英,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家河,男,46岁,汉族。原告郭大英与被告安家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大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