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大英与安家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英,安家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24号原告:郭大英,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家河,男,46岁,汉族。原告郭大英与被告安家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大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