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朱小华与黄海波、胡北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华,黄海波,胡北平,吕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胡北平,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张沟镇排湖村2组.被执行人吕忠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黄海波、胡北平、吕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小华与被执行人黄海波、胡北平、吕忠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国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