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侯某与亓某、周兰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亓某,周兰四,亓付超,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柳庄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541号之一原告:侯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系侯某父亲),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庆岭,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被告:周兰四,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亓付超,女,1980年4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柳庄小学,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负责人:赵现军,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亓某、周兰四、亓付超、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柳庄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依法追加被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