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荣某某、袁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43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告荣某某。被告袁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