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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荣某某、袁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43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告荣某某。被告袁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