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传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传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传林,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传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熊传林醉酒后驾驶悬挂H6157(套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安吉县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熊传林酒精含量为260.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2月21日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熊传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mg/100ml,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熊传林的供述和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报告,视频录像、照片,车辆信息,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传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传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