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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鞠允伟与项成玉、田远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允伟,项成玉,田远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允伟,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干警,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成玉,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满族,公安干警,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远英,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上诉人鞠允伟因与被上诉人项成玉、田远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允伟于2017年8月3日以二审没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鞠允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允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鞠允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