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訾锐与李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锐,李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707号原告:訾锐,男,1984年1月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怡,男,1983年7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訾锐诉被告李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訾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訾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锐撤回对被告李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訾锐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