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安源、李莉、李昌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世通煤炭有限公司,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安源,李莉,李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通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安源。被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李昌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安源、李莉、李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通煤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08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