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恒立达科教装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洲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立达科教装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洲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22号申请人:山东恒立达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安居路西首路北16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洲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春莲,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恒立达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洲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532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农业银行兴华支行15852001040017854)52万元或查封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