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发强邓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强,邓洪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710号原告罗发强,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邓洪旭,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强与被告邓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发强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