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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国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国华(曾用名:罗春华),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辩护人乔纯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华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乔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罗国华经事先联系并收到曹某某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300元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林鸣路路口,将一包重4.03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曹某某,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罗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毒品及毒资5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重视频、微信转账照片、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华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他人,数量为4.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国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国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王 岚人民陪审员 韩 彬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