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陆川县乌石电机总厂、广西华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陆川县乌石电机总厂,广西华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李江文,谢小盟,丘挥帆,丘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478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广西陆川县乌石电机总厂,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中兴村坡塘屯。投资人李江文。被告广西华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中兴村坡塘屯。法定代表人丘挥帆。被告李江文,男,汉族,1951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谢小盟,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丘挥帆,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丘佳丽,女,汉族,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西陆川县乌石电机总厂、广西华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李江文、谢小盟、丘挥帆、丘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姚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蔼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