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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郭素巧与安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巧,安路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896号原告郭素巧,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安路可,男,37岁,汉族,赞皇县人,住本村。原告郭素巧与被告安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素巧诉称,2017年6月28日,被告因干活周转资金向原告借钱14700元,并承诺7月8日归还全部欠款,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47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予以证实。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郭素巧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素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退还原告郭素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