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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82号原告张永,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并以自有住房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贰佰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日至2018年8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