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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丽平诉被告吴亚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平,吴亚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842号原告:乔丽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吴亚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平诉被告吴亚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雪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