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与刘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刘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556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地址库伦镇南山阿路西居委会。法定代理人:庞青林,职务: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玉玲,女,满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职员。被告刘英杰,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刘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英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刘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库伦镇青林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吕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