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上海誉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大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上海誉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大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22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路与杨北路建材城租赁区中路东10号。经营者:刘国富,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沙阿强,执行董事。被告:苑大勇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上海誉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大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盛源泽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