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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沙依提与马美华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拜尔·沙依提,马美华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822号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马美华,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与被告马美华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房屋定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告想购买位于萨依巴格时代华庭小区B栋1704室,原、被告签订《房产委托认购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帮原告认购房屋,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约定如因卖房造成此房不能交易,被告如数退还定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购房,被告拒不接听电话,也不履行合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房产委托认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和案外人库尔勒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马美华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艾克拜尔·沙依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