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根敏、沈云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根敏,沈云方,叶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叶根敏,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沈云方,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叶文宗,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叶根敏与被执行人沈云方、叶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云方、叶文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根敏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云方、叶文宗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云方、叶文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云方、叶文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根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