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文财刘生奇与何培远中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奇,黄文财,何培远,中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2号原告:刘生奇,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黄文财,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何培远,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中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号附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7555814W。法定代表人:郑杨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奇、原告黄文财与被告何培远、被告中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奇与黄文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奇与黄文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生奇与黄文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生奇与黄文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6元,减半收取15303元,由原告刘生奇与原告黄文财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