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红与周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红,周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文红,女,汉族,1972年2月8日生,住蕲春县漕河镇十里畈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被执行人周桂平(又名周桂萍),女,汉族,1956年8月28日生,住蕲春县八里湖农场总场街道,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文红与被执行人周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蕲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桂平在蕲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的退休工资每月有1980.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桂平在蕲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的每月退休工资1000元(从年月起扣留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