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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斌与王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王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546号原告:沈斌,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灵芝,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沈斌与被告王灵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沈斌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