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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蕲春汉通纺织有限公司与景东天行健亚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汉通纺织有限公司(原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景东天行健亚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蕲春汉通纺织有限公司(原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牛皮坳水泥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石汉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景东天行健亚麻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法定代表人:李振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蕲春汉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东天行健亚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蕲春汉通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