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黄陵县某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黄陵县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陵县某煤矿住址:黄陵县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劳仲案字(2016)91号裁决书所确认的曹某某与黄陵县某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经济赔偿金34744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某煤矿送达(2017)陕0632执14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257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89元。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黄陵县某煤矿履行执行款元32573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89元。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已领取执行款32573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仲案字(2016)91号裁决书中曹某某经济赔偿金32573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