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9民初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某;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某,向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06号之一原告:凃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某,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向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凃某诉被告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凃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凃某负担。审判员  胡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