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吐布吉日木图与吴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吐布吉日木图,吴永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21号原告:朱吐布吉日木图,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永全,男,3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朱吐布吉日木图诉被告吴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83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1162元,本息合计9462元。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朱吐布吉日木图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告吴永全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吐布吉日木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吐布吉日木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