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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5刑初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寻衅滋事,2015年7月13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治安大队处以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2017年5月11日被包头市九原区兴胜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19日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在逃后于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同日送往包头市看守所羁押。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石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勇、侯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一起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33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07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石拐区S211省道南向北行驶至278公里加150米处时,被同向行驶的谢爱军驾驶蒙BXY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后部撞击,造成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后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某血中乙醇浓度为335.5mg/100ml,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中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并发生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中乙醇浓度达到335.5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俩份。审 判 长  赵利勇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宏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泽庭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