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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龙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天贵,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海河路海河帝景B区F2-13。负责人:钟群果,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市成华区猛追湾东街*号附*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端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漫水湾镇四川省长江造林局凉山分局厂区内。负责人:李端全,该分公司总经理。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因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春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