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晓斐与王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407号本院在执行梁晓斐与王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王志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附:王志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大王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07102618。未履行标的:10692.80元及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