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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与杨志强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52号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杨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404刑初17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