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绍发、黄树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0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绍发,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树喜,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小兰,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伟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广西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建颖,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赵雪健,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明威,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叶勇文,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永光,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欧开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熊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奖牙,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林波,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林升,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朱俊杰,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郴州市汝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书记员彭耀祥出庭支持公诉,十四名被告人、被告人欧开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及李某史(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展旗村一无名店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局,由李某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曾永光、欧开智、朱俊杰负责望风,赵建颖负责在赌场内参与赌博、吸引赌客,赵雪健负责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贷及望风,王林波负责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贷。李明威、梁小兰、周奖牙、黄树喜、刘林升、何绍发、黄伟强均是赌场合伙人,分配赌场抽头的渔利。至被查获时止,该赌场共抽头渔利达18万佘元人民币。2016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梁小兰等人,起获赃款1740元人民币,缴获扑克牌等赌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绍发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经辨认,李某史是场地老板,梁小兰、赵雪健、周奖牙、王林波是赌场场主之一,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曾永光、欧开智、黄伟强负责看风,朱俊杰负责放贷。自己曾经给朱俊杰(经辨认)发工资100元。放贷每1000元收取50元利息。每晚赌完后,赌场都会给包括参赌人员在内发红包(跑路费)每人200-300元。2、被告人黄树喜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参与开设赌场,负责数钱和发利是,我每晚的工资300元,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黄伟强、梁小兰是赌场老板之一,李明威负责保管水钱的人,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每晚散场时,赌场都会给参赌人员发利是(路费)。3、被告人梁小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负责帮老乡参赌人员发钱(车费),每人100-400元不等,每晚约50-60人赌博。我自己共收到约6000元收入,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何绍发、黄树喜是赌场老板之一,赵雪健是在赌场帮忙的人,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黄伟强、赵建颖负责载客来赌钱。4、被告人黄伟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和赵建颖负责对数和数钱,老板分钱给梁小兰,小兰就发利是钱给我,我和小兰一样多钱,共约20000元。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何绍发在赌场内数水钱和借钱给赌客,黄树喜是赌场老板之一,梁小兰在赌场内对数水和发利是给参赌的老乡,每人300-400元,李明威负责保管水钱和发钱给赌客的人,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赵雪健负责载客来赌钱。每晚约30-40人参加赌博。5、被告人赵建颖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是黄伟强叫来赌场的,在赌场观看,每晚分到200元好处费。经辨认,梁小兰、黄伟强、黄树喜是赌场场主之一,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赵雪健在赌场经常与小兰一起,但不知道负责什么工作。6、被告人赵雪健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只是参加赌钱,有时候暂时帮我大嫂梁小兰保管钱,她需要钱时向我拿。黄树喜每天给我好处费,我每晚的工资300元。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店主,周奖牙(负责带客人来赌钱)、梁小兰、黄伟强、刘林升、黄树喜是赌场场主之一,叶勇文负责发牌抽水,王林波、欧开智、负责看风,李明威负责拿水钱,赵建颖是在赌场赌博的。7、被告人李明威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负责递交水钱给“阿某”或老板娘,自己总共分到8000元左右的水钱。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何绍发(阿发)在赌场内收水钱和借钱给赌客,黄伟强、黄树喜(阿某)、梁小兰(老板娘)是赌场老板之一,刘林升、老板娘老乡的赵雪健、周奖牙是在赌场放数和赌钱,叶勇文(文仔)负责发牌抽水。每晚约30-40人参加赌博。8、被告人叶勇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负责发牌和抽水,抽到的水就交给老板娘,我共参与三次,每次分到好处费300元。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梁小兰、周奖牙、黄伟强、刘林升是赌场场主之一,周奖牙、王林波、黄树喜、刘林升、赵建颖负责带客人来赌博,赵雪健在赌场负责带水钱。李明威、欧开智、曾永光、何绍发负责看水。9、被告人曾永光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负责赌场周围的看水,看水的共有7人,每次看水分到50元,我参加4次,共分到200元,是李明威发工资给我的。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水。李明威、欧开智负责看水。10被告人欧开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负责看水,每次看水分到50-100元,我参加7次,共分到550元的好处费,李明威叫我看水并发工资给我。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梁小兰、何绍发、黄树喜是赌场场主之一,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水。周奖牙、黄伟强、王林波、刘林升、赵建颖负责带客人来赌博,曾永光负责看水。11、被告人周奖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在赌场放数(放贷),每天放数5000-6000元,每借出1000元收取利息50元,另外,每晚结束时赌场场主还会给我好处费200-300元,我共参与5-6次,合计收入3000元。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梁小兰、黄树喜是赌场场主之一,黄树喜是给我钱的人,李明威、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水。欧开智、王林波、刘林升在赌场放数,刘林升有份拿水钱,曾永光、朱俊杰负责看水。12、被告人王林波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辩解自己只是参与赌博。经辨认,李某史是小卖部老板,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水。13、被告人刘林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辩解自己只是参与赌博。经辨认,黄树喜是赌场场主之一,黄树喜是发利是钱给赌客的人,何绍发是别人称呼他为老板,梁小兰是别人称呼她为老板娘,叶勇文负责发牌,黄伟强是与我一起赌博的人。14、被告人朱俊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拒绝供述赌场事情。15、同案人李某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中供认自己是开办小卖部的,有一个别人称呼为老板、约30岁的广西男子,他让我小卖部的门口给他打牌,每晚给我100元好处费。经辨认,梁小兰有一次跟老板分水钱,叶勇文负责发牌和抽水,欧开智负责看水。何绍发、黄树喜、赵雪健、周奖牙、刘林升、李明威、曾永光、王林波、黄伟强有份参与赌博。朱俊杰经常在我小卖部门口,但不知道做什么,赵建颖有时在小卖部门口出现。16、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一共赢了100元。赌场一般派5-6家牌,××元,赌场有几十个人参赌。有一个发牌,不知道有没有人看风、放贷、抽水。17、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输了几百元。赌台上的赌资抽水,多的时候有400-1000元,少的时候200-300元。我看见有个女的(经辨认是梁小兰)借钱给赌客。18、证人彭某的证言,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共输了250元。赌场派6家牌,××元,少的200元,我搭其中一家,下注10、60、80元不等。19、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一共赢了300元。我知道有人看风、放贷、抽水。20、证人王某1的证言,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跟其中一家牌××元,输了。21、证人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输了500元。赌场派6家牌,有抽水,但不知道多少。22、证人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输了200元。赌场派6家牌,××人参赌。23、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输了130元。赌场派6家牌,××人,××元。24、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2次参与了赌博,有输有赢,每次下注20、30元。25、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5次参与了赌博,赌场派6家牌,××元不等,有输有赢,被抓当天赢了3000元,5次共输了约3000元左右。26、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赌场派6家牌,××元。27、证人吕某1(参赌人员)的证言,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共下注了两盘,无输赢。我不知道有没有抽水、放数。28、证人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3-4次参与了赌博,每次离开时有人给我300-400元宵夜钱。被抓当晚输了10000元,我输了钱后问谁可以借钱,就有一个男子借我5000元。赌场派6家牌,××元。经辨认,叶勇文在赌场发牌、抽水。29、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4次参与了赌博,被抓当晚我带了1000元,每注下注200-300元,后来输剩下75元。我知道有人抽水,××元,有40人左右围着一张桌子赌博。30、证人班某的证言,供认自己带了300元参与赌博,输了100元。31、证人叶某2的证言,供认自己参与了赌博,每次下注50元,共输了150元。赌场派6-7家牌,××元。32、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带了350元参与赌博,输了300元。赌场派6家牌,××元不等,每局抽水20元至几百元不等。33、证人何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供认自己3次参与了赌博,每次下注10-20元。第一次带100元,全输了,第二次带了160元,赢了60元,第三次即被抓当晚,带了1800元,赢了200元。赌场每局抽水20-30元,每天参赌人员少的时候十几人,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人。34、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证实2016年12月7日凌晨抓获上述14名被告人和同案人。3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赵建颖、刘林升等人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绍发、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王林波、朱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均无异议,其中,被告人何绍发辩称利润没有18万元这么多,有时候没有客人。被告人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周奖牙、刘林升辩称自己不是合伙人,利润没有18万元这么多,每晚结束时要派发路费(或宵夜钱)给赌客。被告人欧开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欧开智作用较小,自愿认罪,是初犯,建议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威、梁小兰、周奖牙、黄树喜、刘林升、何绍发、黄伟强均是赌场合伙人,赌场共抽头渔利达18万余元人民币,因证据不足,对该两点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李明威、周奖牙所起的作用较大,所分得的赃款较多。该事实有各被告人和同案人李某史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赵建颖、赵雪健、李明威、叶勇文、曾永光、欧开智、周奖牙、王林波、刘林升、朱俊杰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何绍发、黄树喜、梁小兰、黄伟强、李明威、周奖牙所起的作用较大,其他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别。各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绍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树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小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伟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建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雪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明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叶勇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曾永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欧开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周奖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王林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刘林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朱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赃款人民币1740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人民陪审员 卢思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