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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杨桂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杨桂瑞,阙成寿,阙成喜,阙成章,郭阿俤,阙连华,陈成春,阙成法,郭伏德,董俊植,阙祥其,谢成住,黄亚招,黄明新,黄益光,黄行新,黄*生,阙成贵,阙成珍,陈成宝,黄益玲,陈成生,黄兆明,池玉妹,陈仁寿,黄家学,董世堂,陈维寿,卓碧连,董梅荣,董梅春,董学锦,郑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杨桂瑞,男,汉族,1947年9月1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成寿,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成喜,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县。被执行人:阙成章,男,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监护人:阙某,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郭阿俤(弟),男,汉族,1928年11月1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连华,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陈成春,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成法,男,汉族,1949年9月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郭伏德,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董俊植,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祥其,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谢成住,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亚招,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明新,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益光,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行新,男,汉族,1958年5月24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生,男,汉族,1935年8月1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成贵,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阙成珍,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陈成宝,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益玲,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陈成生,男,汉族,1953年4月2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兆明,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池玉妹,女,汉族,1921年9月9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陈仁寿,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家学,男,汉族,1928年5月19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董世堂,男,汉族,1934年4月2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陈维寿,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卓碧连,女,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董梅荣,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霞浦县人。���执行人:董梅春,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霞浦县人。被执行人:董学锦,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郑则强,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杨桂瑞等28户与郑则强、董俊赠、黄兆仁、杨兆温、兰发清、郑菊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闽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桂瑞等28户负担33033元,郑则强负担1128元。因杨桂瑞等28户、郑则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执523号执行案件指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怀大审判员  黄建飞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