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24号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仲爱华,局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