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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24号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仲爱华,局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