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咏与温伟光、潘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咏,温伟光,潘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752号原告李咏,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伟光,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潘章琴,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李咏与被告温伟光、潘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伟光、潘章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9日,两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原告向两被告追索借款,两被告归还3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0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金额4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以两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两被告不应诉、不举证、不抗辩,系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并成立。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有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现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与两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该计息标准超出规定;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30日起计息,符合规定。原告诉请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伟光、潘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咏借款37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李咏已预交),由被告温伟光、潘章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