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艳艳,张怀玉,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于艳艳,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怀玉,男,1975年10日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辉,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于艳艳、张怀玉、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于艳艳、张怀玉、刘辉的银行存款120443.58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