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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婷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王清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女,系该行员工。原审被告:王清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婷婷因与被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原审被告王清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鄂010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婷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婷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婷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9元,减半收取15524.5元,由上诉人张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