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婷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王清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女,系该行员工。原审被告:王清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婷婷因与被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原审被告王清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鄂010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婷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婷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婷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9元,减半收取15524.5元,由上诉人张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