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联运公司、黄松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联运公司,黄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联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曹金秋,经理。被执行人:黄松斌,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联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松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7100元,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陈星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黄松斌现去向不明;经向长乐市民政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与黄叶凤的婚姻登记信息;经多次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建房用地档案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松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由长乐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表、金融机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反馈信息表、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铭霞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