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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郁其其与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其其,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664号原告:郁其其,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7909784P,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园A1区。法定代表人:陈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其其诉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郁其其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而被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简恩华书 记 员 雷翼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