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民初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家升与陶孙、秦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升,陶孙,秦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13号之一原告:朱家升,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诉讼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孙,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秦义春,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朱家升与被告陶孙、秦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家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义春的诉请。本院认为,朱家升自愿撤回对秦义春的诉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升撤回对被告秦义春的起诉。审判长  陈平人员陪审员王平人员陪审员俞吾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