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舒华平和陈思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华平,陈思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742号原告舒华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慧,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彤,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思夙。原告舒华平与被告陈思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舒华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华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