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大力与高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力,高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470号原告张大力,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个体,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高卫东(曾用名高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力与被告高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张大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士俊人民陪审员 谢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舒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