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国勇、胡沛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勇,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陆春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元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沛若,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沛若。被执行人: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负责人:董修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勇与被执行人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应当自动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沛若、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