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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耿峰与李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李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615号原告:耿峰,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力云,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诉被告李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峰撤回对被告李力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耿峰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