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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与安吉伟荣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安吉伟荣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360号原告: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刘光荣,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吉,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伟荣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报福镇王章路。经营者:杨伟荣,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与被告安吉伟荣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乾权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4月起有板材交易业务往来,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止2012年1月20日共结欠原告货款101300元,并承诺于2012年5月30日前清偿。但被告到期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纠纷成讼。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该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经营者杨伟荣于2012年3月30日签字的欠条和能证明双方业务往来的15份送货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01300元货款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安吉伟荣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货款10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976元,由被告安吉伟荣家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乾权审 判 员  徐 蓉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