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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秋霞、许文强等与靳正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霞,许文强,靳正洲,田中诚,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69号原告:杨秋霞,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许文强,男,200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靳正洲,男,199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田中诚,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530452。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室。原告杨秋霞、许文强诉被告靳正洲、田中诚、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霞、许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秋霞、许文强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禹 更多数据: